来源:盟民政局 时间:2021-12-28 10:07:00 点击量:
事项名称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事项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编码 | 待定 |
实施依据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再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