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兴安盟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决策部署,拟定全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盟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
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调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盟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定全盟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定全盟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盟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全盟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定殡葬管理政策、规范服务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盟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全盟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定全盟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定全盟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盟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盟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盟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