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严格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时间:2023-01-31 10:07:14 点击量:

各旗县市民政局、全盟各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31号)精神,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严格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准违反社会组织党建管理相关规定

  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和内党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三个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在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情况,在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评估指标,推动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章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等级评估过程中不落实党建工作,未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将在年检和等级评估中按照规定降低年检、评估等次。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不准随意简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力度,使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100%单独建立党组织。继续推进有正式党员、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无党员的全部进行依托挂靠、选派党建指导员。努力打造“八有”(有党旗、有党员名册、有规章制度、有电教设备、有桌椅、有计算机、有图书资料、有档案柜)、“六个好”(坚持政治方向好、团结凝聚群众好、推动事业发展好、建设先进文化好、服务人才成长好、加强自身建设好)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规范组织生活和教育管理党员的有关规定,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规范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按时缴纳党费,不得出现“口袋党员”、防止党组织“朝建夕散”,确保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准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

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登记,摘白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等。

四、加强社会组织换屈选举工作,不准违规进行换届选举

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换届,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换届程序为:首先召开理事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事宜;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织机构人员,向会员宣布新一届组织机构人员,盟社会组织党建办负责审核盟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换届选举之后名单需上报盟社会组织党建办。换届会议保存好影像和纸质版材料,会员签到和会议纪要等重要材料,社会组织负责人要明确掌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情况,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组织机构和会员名单,换届严格按照上报会员名单及时通知所有会员参加选举,变更会长,法人和组织机构人选需要到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盟民政局以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后人选为准。社会团体不能以召开理事会代林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召开会议进行换届,不得在换届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换届材料、私自变更会员等进行违规换届。

五、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准拉帮结派故意制造内部矛盾

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组织机构人员特别是会长(理事长)、法人要发挥好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民主决策社会组织重要事项,不得在社会组织内部拉帮结派,不服从组织机构领导,故意制造矛盾进行非法上访事件。

六、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不准逾期进行社会组织年检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份开始进行年度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参与社会服务情况等内容,年检全部采用网上填报,社会组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社会组织不得不按期进行社会组织年检,逾期未上报的社会组织视为未年检,未年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未年检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内民政发〔2017〕85号),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各社会组织要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不得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检查、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七、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不准从事营利性活动

针对社会组织非营利的属性要求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民政办字〔2022〕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非管利性监管。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不得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最还开办资金;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不得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等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八、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不准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1〕1号)文件要求,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屋行主体责任,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展会、评比表彰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经理事会确定后,提交书面请示,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按程序报批,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不得出租、出借证书和印章,不得强制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摊派或强行收取费用,不得借机变相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九、加强社会组织收费管理,不准涉企违规收费

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投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要对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等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加强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管理,不准违规设置分支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民政办字〔2022〕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专项行动整治。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出现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存在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行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除代表机构外,不得在名称中带有地域性特征;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未经社会团体投权或者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不得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如经发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出现上述行为在内的20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兴安盟民政局                            

  2023年1月30日                          

  政策解读:http://mzj.xam.gov.cn/mzj/zfxxgk64/fdzdgknr17/zcjd9/560725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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