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兴民发〔2024〕50号)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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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三、明确对象范围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旗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立即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1.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2.因子女接受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4.旗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

四、申请受理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五、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审批,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临时救助,超过1.5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因病治疗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的70%。

(2)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可根据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40%救助。

(3)其他拟救助对象可根据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30%救助。

2.对因子女接受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和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基本计算方法为: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个月)。

特别救助金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超过1.5万元的,实施特别救助金救助,由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六、救助方式

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开展临时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需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形成接续救助

引导社会组织等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接续救助。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八、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安排原则上只增不减。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实施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每年1月底之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旗县市民政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录入环节直接以现金或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及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旗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续拨申请,旗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位,严禁迟滞或挪用。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兴民发〔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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