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兴民发〔2024〕50号
各旗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旗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立即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2.因子女接受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4.旗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申请临时救助:
(一)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二)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价值20万以上(购买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如遇特殊情形,虽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但确实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经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后,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临时救助。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遭遇困难证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民政部门审批额度。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旗县市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地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临时救助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长期居住人员,由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等情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由旗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接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施特别救助的,通过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审批,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临时救助,超过1.5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因病治疗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的70%。
(2)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可根据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40%救助。
(3)其他拟救助对象可根据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30%救助。
2.对因子女接受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和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基本计算方法为: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个月)。
(三)特别救助金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超过1.5万元的,实施特别救助金救助,由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需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内蒙古民政综合业务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档案管理
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含《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的困难证明、入户调查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临时救助审批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票据、现金和实物台账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七、资金保障
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安排原则上只增不减。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实施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每年1月底之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旗县市民政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录入环节直接以现金或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及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旗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续拨申请,旗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位,严禁迟滞或挪用。
兴安盟民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