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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修订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分享到: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盟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盟委、行署安排部署,现对《兴安盟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兴署字〔2016〕55号)文件重新进行修订,对原文件中与当前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部分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订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一次性维修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维修补贴。以上三类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3:7。获得财政补贴的养老机构和单位要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二、对社会力量新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运营补贴,补贴由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同时,可同步享受自治区每张床位每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三、大力鼓励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或依托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家园、敬老院、嘎查村综合体、卫生室、社区及其他闲置用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且设有午间休息室、文体活动室、食堂等服务设施并保持长期运营的,盟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并每年给予1.2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由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四、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革,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公建民营。民营化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区盟两级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的国家供养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安排所需费用。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式的养老实体。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养老实体的发展提供便利,由行政审批部门对其内设的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七、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组织新聘用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护理员培训,并经鉴定取得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5月10日盟行署印发的《兴安盟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兴署字[2016]55号)即行废止。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21年7月13日起至7月30日止。

  联系人:兴安盟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刘君

  电话:8268166

  邮箱:8738546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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