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民政局 时间:2021-12-27 15:08:33 点击量:
事项名称 | 经营性公墓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编码 | 待定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齐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