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民政局 时间:2021-12-28 10:06:43 点击量:
事项名称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事项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编码 | 待定 |
实施依据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再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