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民政局 时间:2021-12-28 10:02:24 点击量:
事项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待定 |
实施依据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