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民政局 时间:2021-12-28 10:00:47 点击量:
事项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待定 |
实施依据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