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全盟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兴安盟民政局就近期发现的典型安全隐患予以公开曝光,以真曝光促真整改。
点位1
机构名称:乌兰浩特市安康颐养院
隐患1:自然排烟间设置不规范堆放可燃物
整改时限:2026年8月6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隐患2:灭火救援交底箱图纸不符合要求
整改时限:2026年8月6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点位2
机构名称:乌兰浩特市大泽医疗养老中心
隐患1:门口位置堆放氧气瓶
整改时限:2026年7月24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
隐患2:消防栓手报设置不规范
整改时限:2026年7月24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按国标/行标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点位3
机构名称:乌兰浩特市社会福利中心
隐患1:消控室无应急照明控制器
整改时限:2026年8月2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4.6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多台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一台应设在消控室。同标准第3.4.4、3.4.5条:控制器应集中监控灯具、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状态,显示火灾区域和疏散方案。
隐患2:一楼疏散指示灯具方向不对
整改时限:2026年8月2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2条:标志灯设置应保证人员清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第3.2.9条第4款:方向标志灯箭头应按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第4.5.11条第1款:方向标志灯安装应保证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点位4
机构名称:乌兰浩特市福星颐养院
隐患1:厨房未配备灭火毯
整改时限:2026年7月6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隐患2: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
整改时限:2026年7月6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点位5
机构名称:乌兰浩特市吉祥颐养院
隐患1:泵房与厨房连接通道堆放杂物
整改时限:2026年7月9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28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3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罚5000–50000元。
隐患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接线为穿管保护
整改时限:2026年7月9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第2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点位6
机构名称:乌兰浩特市康嘉颐养院
隐患1:缺少漏电保护装置
整改时限:2026年7月22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电器产品、线路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66条: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可停用并罚款。《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6.5条:一般人员插座回路、室内移动电气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应装RCD(≤30mA)。
隐患2:重点部位缺少标志标识
整改时限:2026年7月22日
整改情况:已整改

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9条: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锅炉房、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等应按消防技术标准确定为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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