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民政局:

现将《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发[2026]2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障基本生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三)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旗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旗县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临时救助额度负责临时救助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旗县民政部门可按程序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临时救助情形

第五条 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小额快救,对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跟进实施临时救助,或通过转介服务实施其他社会救助。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设施)严重损毁无法居住经营,责任事故方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第六条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七条 经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上述家庭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2.低保对象: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其他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家庭收入);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且支出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中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自付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不含课外辅导、择校费。

 (三)残疾康复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第八条 其他困难情形。

(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失业满3个月及以上,无失业保险金领取)、独立生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6个月及以上),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城镇低保标准1.5的;

(三)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给予临时救助:

(一)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二)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价值20万以上(购买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如遇特殊情形,虽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但确实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经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后,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章  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第十 依申请受理。城乡居民可向户籍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持居住证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情形可向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无法自行申请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内蒙古民政通小程序等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由居住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旗县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居住地旗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及相关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十 主动发现受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额快救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急难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对象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对象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急难情况等证明材料,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急难情况。

(二)除小额快救外,小额快救的跟进救助以及其他救助情形应提交身份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家庭必需支出等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6个月内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重复提交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录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对通过线上提出申请的及时反馈受理情况。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第四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 小额快救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第一时间上门调查核实申请对象遭遇的急难情况和困难程度,核实急难情形属实的先行实施小额快救,同步登记救助对象急难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应在3天内办结急难情形,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对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明确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直接给予救助。对已认定(6个月内)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将核定的救助金定期定量进行发放。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视情跟进救助。

第十 其他情形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实施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形。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表分别签字确认。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年内出具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不再重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重点核实其家庭必需支出情况。

(二)初审。调查核实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明确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为保障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合法权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审核结果不予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救助总额5000元以内(包含)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救助总额超过5000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旗县民政部门

审批。旗县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审批不予通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档确定。

第十 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档救助标准不得超过急难发生地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人均最高档救助标准不得超过急难发生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十 一般救助标准。(原则上救助总额不超过家庭或个人负担刚性支出总额)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

(1)对因医疗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人自付医药费的40%确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2)对因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对因医疗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人自付医药费的35%确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2)对因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对因医疗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人自付医药费的30%确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2)对因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四)审核确认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五)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按照不超过急难发生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六)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1)对因医疗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人自付医药费的25%确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救助,超过1.5万元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2)对因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二十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救助金额超过1.5万元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相关救助事项,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此前临时救助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特别救助政策不再执行。

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参与部门,议事流程、档案留存等。

第六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二十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二十  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必要时,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可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第二十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救助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

与发放救助金并用时,实物救助所需额度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额中

第二十 提供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申请对象困难情况致困原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一)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条件的,协助其办理申请认定相关手续;

(二)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需求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三)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转介慈善组织开展帮扶。

第二十 对采取发放现金或实物救助的,应由申请对象本人领取。申请对象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至少2名经办人员和申请对象(或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并于事后及时完善发放手续,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发放台账,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需求申请临时救助备用金,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旗县民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每年可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不能等同其他专项救助或与其他专项救助捆绑,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及实物救助。通过信访程序寻求救助的,依法依规导入临时救助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因信访维稳等目的,违反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  旗县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公开公示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

三十 从事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实施细则兴安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安盟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兴民发[2024]50号)同时废止,其他现行有效政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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