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兴安盟医疗行业协会等12家(名单附后)兴安盟本级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兴安盟民政局将以上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兴安盟民政局
2026年4月21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