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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在兴安】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三期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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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盟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文件

兴安盟民政局联合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单位

制定了《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四章  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医院出具的发票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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