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盟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文件
兴安盟民政局联合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单位
制定了《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近亲属备案表。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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