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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在兴安】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期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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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盟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文件

兴安盟民政局联合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单位

制定了《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因经济好转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人员,经本人同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以家庭为单位,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旗县市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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