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盟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文件
兴安盟民政局联合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单位
制定了《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五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各旗县市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各旗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定期核查
第三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人口、收入、财产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七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保边缘家庭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保管期限为该户被取消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后不少于3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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