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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在兴安】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六期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9-1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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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盟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文件

兴安盟民政局联合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单位

制定了《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低保边缘家庭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重病、手机号码、银行帐户等无关信息,不得公示未成年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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