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民政局关于《兴安盟公墓年度检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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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盟公墓建设、运营与服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兴安盟民政局于2025年4月7日正式印发《兴安盟公墓年度检查管理办法》(兴民发〔2025〕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群众对殡葬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公墓作为重要的殡葬基础设施,其规范化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福祉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效。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08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公墓年度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审批、登记,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各类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同时明确,骨灰存放设施、生态安葬设施等纳入公墓范畴统一管理。

  三、职责分工(一)盟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盟公墓年检工作。(二)旗县市民政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年度检查。

  四、年检时间安排公墓年检原则上于每年春节后首个工作日启动,3月31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最迟须于当年5月31日前完成。当年新建并投入使用的公墓,自次年起参加年检。因破产重组、清算等特殊情形,经旗县市民政部门同意,可暂缓年检,但不得连续两年暂缓。

  五、年检方式与内容年检采取“线上资料审核+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年检内容涵盖六大方面:(一)审批合规性:包括立项批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登记、主体变更等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二)建设规范性:是否按规划和批复建设,功能分区是否合理,是否超范围用地,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情况,绿化率是否≥30%等。(三)经营合法性:收费是否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销售超标准墓位、豪华墓、炒买炒卖、“回购升值”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四)服务便民性:是否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是否签订规范合同、使用标准证书,是否提供预约祭扫、网络祭扫等信息化服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规范。(五)管理规范性:包括党建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一墓一档”)、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等。(六)其他要求:执行国家、自治区及盟行署另有规定的事项。

  六、年检程序与结果评定年检按“公墓自检—旗县市年检—盟级复检”三级程序开展。年检结论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分为三类:合格:得分≥90分;基本合格:75分≤得分<90分;不合格:得分<75分。存在《办法》第十条所列九类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供虚假材料、偷税漏税、违规土葬、炒卖墓位等),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七、结果运用与后续监管(一)合格:准予正常经营;(二)基本合格: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不合格”处理;(三)不合格:由审批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四)连续两年不合格:依法撤销公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论由盟、旗两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民政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查。

  八、责任追究旗县市民政部门未按规定开展年检,或对“不合格”公墓错误评定为“合格”的,盟民政局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办法》由兴安盟民政局负责解释。兴安盟民政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公墓全生命周期监管,推动殡葬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便民、绿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全盟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政策原文链接:http://mzj.xam.gov.cn/mzj/2026-01/05/article_2026010510263226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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