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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安盟关于建立殡葬服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集部门:兴安盟民政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5-08-21 16:07:36 征集结束时间:2025-09-11 16:07:36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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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安盟关于建立殡葬服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旗县市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消防救援大队文明办

为推进我盟殡葬服务行业长效监管、我局起草了兴安盟关于建立殡葬服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请各部门于2025年82817:30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刘静  0482-8268065 

电子邮箱:xammzjshswk@163.com

附件:兴安盟关于建立殡葬服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兴安盟民政局

                       2025年8月21日

兴安盟关于建立殡葬服务领域跨部门综合

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巩固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着力解决殡葬服务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执法等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殡葬场环境。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55号精神,结合我盟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定的战略方针。着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框架,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针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较大且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的殡葬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紧密结合、区域有效联动,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全力维护殡葬服务秩序,为推动殡葬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一体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实现殡葬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殡葬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部门和属地责任分工,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殡葬领域存在违建墓地、散埋乱葬、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加快完善跨部门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确保监管到位。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结合全殡葬行业实际情况,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形成符合实际、行之有效、具有特点的精准有效综合监管模式。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殡葬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形成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殡仪馆、公墓、殡葬服务商户等殡葬服务机构场所审批、运营、管理规范有序,未经审批建设殡葬设施行为、散埋乱葬全面得到遏制,殡葬、殡仪服务收费合理合规合法,殡葬改革有序推进,殡葬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用气安全、食品安全以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形开展严格监管。针对殡葬服务机构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状况,将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责任分工:

盟民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联合随机抽查检查计划,会同盟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全盟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建立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台账,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开展检查,指导机构健全安全机制、完善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内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墓、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的规划立项、土地使用、经营许可等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违法经营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分工:

盟民政局负责将监管事项纳入专项检查计划,依据审批及掌握的问题线索,会同盟自然资源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林草局、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正在建设或已建成运营的殡葬服务设施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殡葬设施的规划、用地及运营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重点排查未批新建、违法占地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对擅自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违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监管殡葬服务机构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情况,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殡葬服务机构的超范围运营情况,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盟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违规违法占用林、草地建设殡葬设施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督促完成整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公墓建设、出售(租)超面积墓位(墓穴)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公墓建设中出售的墓穴面积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

民政局负责将监管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计划,组织对公墓出售墓位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建设出售超面积超规定墓穴的,移送至属地民政部门进行查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公墓建设及出售墓穴面积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未经批准建设运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集中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集中埋葬点)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

责任分工:

民政局负责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历史集中埋葬点纳入年度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集中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违规建设墓地及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违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全盟范围内的公墓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用地状况进行严格监管,对未按照公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违规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依法依规采取整改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分工: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墓用地情况纳入检查计划,对公墓建设用地进行监管,依法依规处置公墓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墓区的行为。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公墓建设规划及用地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重点排查未批新建、未批扩建、超规划建设等违规行为。对擅自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线索要及时查处,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草地的行为。

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墓建设规划备案机制,监管公墓执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违规使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置和整改。

盟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公墓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草地的情况,并督促完成整改,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农村牧区散埋乱葬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在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荒滩、荒山、林地、草原、耕地等农用地以及国有未利用地擅自建坟修墓、圈建硬化大墓和家族墓,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和有效治理。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分工:

盟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机制,指导各旗县市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建设及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引导;对于已形成的散埋乱葬区域,协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综合治理。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在荒滩、荒山、林地、草原、耕地等农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内建坟修墓、圈建硬化大墓和家族墓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治理。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散埋乱葬区域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监管,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内建坟修墓的行为,将协同民政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前期已整治完成的散埋乱葬问题,配合盟民政局进行监管,坚决遏制散埋乱葬行为的反弹。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立火葬场、墓地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坟修墓行为,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安葬建筑物,禁止其扩建。

水务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对水库、河流管理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对在这些区域内形成的安葬区,依法依规进行治理。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监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坟建墓行为,对擅自在这些区域内建坟建墓的行为,将协同当地民政部门予以查处。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检查核实农村牧区散埋乱葬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草地情况,并督导相关旗县市依法依规作出整改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七)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殡葬机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局

责任分工: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监管事项纳入抽查检查计划,对殡葬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检查。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存在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不公示、不透明等违规行为,并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辖区内监管事项纳入抽查检查计划,对殡葬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检查。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存在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不公示、不透明等违规行为,并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盟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一旦发现殡葬服务机构存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协助其作出整改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八)规范殡葬礼仪服务管理

监管内容:对各殡葬服务单位提供不规范服务、非法殡葬中介假冒阴阳风水先生扰乱殡葬服务现场、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趁机骗财敛财等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盟文明办

责任分工:

盟民政局负责完善殡葬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对殡葬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进行定期抽查检查,针对违规提供殡葬服务等行为,依法作出整改和行政处理决定。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服务、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欺诈敛财等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重点整治非法中介、假冒风水先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

盟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盟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民间白事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推动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细化实化倡导性标准和约束性措施。

(九)遗体拉运存储监管

监管内容:对遗体拉运、存储事宜进行监管,严格禁止任何殡葬服务单位或个人拉运、存储遗体。

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分工:

民政局负责对殡仪馆遗体拉运、存储工作进行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置。

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遗体拉运、存储的监管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操作;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排查非法运输、存储遗体等行为。

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与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外泄死亡人员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救治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并向死亡人员家属提示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和服务流程。

(十)对公墓、殡葬用品网络宣传、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

监管内容:对全盟范围内的公墓及殡葬用品经营单位的网络宣传和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以及经营封建迷信用品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决定。

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地区):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局

责任分工: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强化全公墓、殡葬用品经营单位网络宣传、网络交易行为的线上排查,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发现的网络经营封建迷信用品行为,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做出认定、查处。

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本辖区公墓及殡葬用品经营单位的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管,重点排查网络虚假宣传、夸大营销及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等行为。

民政局负责将全公墓、殡葬用品经营单位纳入检查计划,会同盟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展网络宣传、殡葬用品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督促全公墓、殡葬用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强化全公墓、殡葬用品经营单位线下检查,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和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场监管部门。

五、工作措施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已确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强化协同联动,统筹运用多样化监管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的监管,持续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逐项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规则和标准等,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集体约谈、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督促监管责任落实,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建立殡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完善运行规则,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

(二)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殡葬服务机构,抽查检查不设上限。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联合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三)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旗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牵头单位及时将跨部门综合监管产生的抽查结果录入相关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实行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不适于随机抽查的事项,可采取专项检查方式。专项检查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导并组织核查。对于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殡葬行业协会所收集的问题线索,应迅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确保应查尽查。此外,需将相关问题线索纳入相应部门的执法办案系统,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协调配合,实现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罚公示等环节的全过程网上留痕,以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力度。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有关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公检法部门积极探讨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以推进殡葬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执行的有效衔接,推动构建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在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涉嫌犯罪且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关机关处理;遇有暴力抗法等特殊情况,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

(六)建立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机制。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问题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问题隐患动态监测、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推进殡葬领域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监管机制。盟级旗县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建立殡葬行业监管机制,结合相关部门职责,压实职能部门责任,确保重点难点监管事项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通过日常调度、实地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推进殡葬行业监管机制建立,定期通报监管机制运转情况。

(二)提升监管能力。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流程培训教育,强化监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三)创新工作机制。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围绕提升监管能力,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创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切实推动解决全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监督执纪。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所具有的复杂性与敏感性,秉持“内紧外松、多做少说”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工作指导,针对问题集中的单位、部门以及旗县市,积极开展实地督导工作。灵活运用明察暗访、抽查核实等多样化方式开展检查,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有力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纪检监察部门需严格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的要求,对综合监管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督导。对于工作推进不及时、监管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考评等有力手段,强力推动责任落实。对于存在推诿扯皮、推脱责任、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行为,从而影响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顺利推进的,进行追责问责。

(五)抓好舆情防控。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禁擅自对外发布工作进展和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类问题隐患的现实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区别处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意识,注重方式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地方特点、民俗文化、历史原因等因素,尊重群众情感,满足合理需求,避免“一刀切”做法,严防矛盾激化及新问题的产生。切实做好舆情防控工作,制定周密的舆情应对方案,及时有效处置不良信息,严防曲解误读和恶意操作,确保舆情平稳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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