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084T/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文 号 | 内民政发〔2023〕8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17:40:59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084T/2025-00004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 文 号 | 内民政发〔2023〕8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17:40:59 |
| 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3〕85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按照《办法》规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AAAAA级和A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各盟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地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为确保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科学有序开展,自治区民政厅将统一采购等级评定平台,各盟市应依托该平台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工作,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数据、资料、结果等上传平台,以便统一管理。
请各盟市按照《办法》及评定实施细则(附件1)于8月底前完成本地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及公示工作。在此基础上,请于9月15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参与全区AAAAA级和A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机构名单(附件3),由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开展相关评定工作。待所有评定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全区AAAAA级、A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并制作颁发相应等级牌匾,由盟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本地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参照自治区式样制作颁发相应等级牌匾。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7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运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效,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依据参照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民政发〔2019〕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内民政发〔2021〕52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运营方式确定的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在街道、社区层面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援救、精神慰藉、上门服务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和设施。
第四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全区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体系,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专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第五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坚持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设施环境、运营管理、服务提供、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三个等级。综合评定80分以上为“AA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定70-80(不含80)分为“A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定60-70(不含70)分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AAAAA级和AA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各盟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地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八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通知,各地逐级转发并确保本地区所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周知。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前提下,根据等级评定办法及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向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部门申报评定等级。其中,申报全区AA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社区覆盖率须达到100%。
(三)申报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XXX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由旗县区民政局逐一实地核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表报盟市民政局。
(四)各盟市民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汇总表(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等级等)报自治区民政厅。
(五)自治区民政厅和各盟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评定实施细则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评估和系统录入,并逐一形成评估报告。
(六)自治区民政厅按照10%的比例、各盟市民政局按照20%的比例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定要求的取消等级评定资格,未达到相应评定等级的按实际情况降低评定等级。
(七)自治区民政厅根据评估报告及抽查情况确定全区AAAAA级、A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各盟市民政局根据评估报告及抽查情况确定本地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八)经自治区民政厅评定,未达到AAAA级以上等级标准的,由盟市民政局统筹参与当地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
第九条 全区AAAAA级、A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自治区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并制作颁发相应等级牌匾。各地区AAA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盟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并参照自治区式样制作颁发相应等级牌匾。
第十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调整,首次评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定等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指导督促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到位的,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的等级。
第十五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定等级,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各盟市民政局负责安排经费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评定、咨询等费用。
第十七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牌匾式样由自治区民政厅设计,各盟市参照制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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