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救”在兴安】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期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二条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四条对家庭拥有家用汽车、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等财产超标情形,通过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情况特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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