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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类相关问题的答复(八)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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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中的销售金额,如何理解?如果销售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由他人手中购得,尚未销售即被发现,可以理解为无销售金额么?

  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执法实践,销售一般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以销售为目的而购买的应当包括在内;销售金额一般为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金额。具体还要由当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

  问: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坟”,请问针对这一款我国是否出台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约束。

  答: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现行《公墓管理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关于各地的法规政策建议您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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