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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类相关问题的答复(六)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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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个人或自然人公司可否参与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具体管理,您所关心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是否有执法权?

  答:您好,民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其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限,但国家层面未规定统一执法服装。

  问:《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的“土葬用品”包含建坟用的墓石和碑石吗?

  答:《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的“土葬用品”主要是指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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