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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类相关问题的答复(四)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2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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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殡葬管理所能否成为民营经营性公墓的股东并从中获取利益收益?

  答:殡葬管理所由各地编办批准设立,单位具体性质由当地编办确定。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经营性公墓收益分配,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分配。

  问: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在是否有效?该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而该暂行规定自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之日起已废止,那暂行办法还有效力吗?

  答:《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是民政部出台的唯一一部规范公墓管理的部门规章,目前仍然有效。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早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相关规定与《殡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视为自动失效。

  问:殡葬管理所是属于殡葬行政管理事业单位还是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答:根据1983年颁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殡葬管理所是受民政部门委托行使殡葬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殡葬管理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能否成为企业法人的股东以及能够收取相关经营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涉企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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