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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类相关问题的答复(三)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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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是否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等申请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

  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问:个人或自然人公司可否参与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具体管理,您所关心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是否有执法权?

  答:您好,民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其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限,但国家层面未规定统一执法服装。

  问:《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的“土葬用品”包含建坟用的墓石和碑石吗?

  答:《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的“土葬用品”主要是指棺材。

  问:有哪些殡葬用品属于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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