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刚性支出核算。刚性支出按照各旗县市低保认定办法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扣减就业成本。
第十六条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按照各旗县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执行。
第十七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以上家庭财产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拥有生活用汽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二)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三)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