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民政部门审批额度。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旗县市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地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临时救助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长期居住人员,由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等情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由旗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接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施特别救助的,通过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