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救”在兴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本期

小编将继续为你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