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49号)要求和程序,各养老机构申报自评情况,由旗县、盟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兴安盟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形成初评意见。经兴安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资料审核以及专家评审会研究,2024年6月3日至6月7日在兴安盟民政局官网公示无异议,经现将通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告。
兴安盟民政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