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准、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兴安盟创新开展了城镇事实困难人员救助工作,本期,小编将为你解读城镇事实困难人员之临时救助。
救助政策
因家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可通过个人向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予以救助,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延续时限发放临时救助金。
政策落实案例
扎赉特旗光明社区居民孟某,因患有(左)上额窦鳞状细胞癌,于2022年1季度被纳入了城镇低保保障范围。本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的他,2023年病情再次恶化,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高达9.6万元,社区民政协理员入户走访了解情况后立即将其情况上报扎赉特旗党群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将孟某认定为城镇事实困难人员,并给予临时救助15000元,及时缓解了孟某的生活困难,切实兜准兜住兜牢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城镇事实困难人员救助申请须知
人员认定范围:
(一)通过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但因家庭财产超标无法纳入低保人员,且家庭财产收益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重病、重残家庭或家庭支出超过10万元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低保边缘户中的特殊遇困家庭。
(三)已纳入城镇低保人员中,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年度内超过3万元的家庭。
申请方式:
申请城镇事实困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在兴安盟城镇事实困难人员申请小程序进行在线申请。
认定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确认。
(城镇事实困难人员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