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31号)精神,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严格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特制定本通知。 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核心内容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准违反社会组织党建管理相关规定;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不准随意简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工作;三是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准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四是加强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不准违规进行换届选举;五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准拉帮结派故意制造内部矛盾;六是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不准逾期进行社会组织年检;七是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不准从事营利性活动;八是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不准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九是加强社会组织收费管理,不准涉企违规收费;十是加强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管理,不准违规设置分支机构。
三、保障措施
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全面执行社会组织规章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促进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年检,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人事、印章、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对社会组织的培训、会议及相关活动,确保政策法规的有效传达落实。为保障《通知》的落地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工作合力,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政策文件:http://mzj.xam.gov.cn/mzj/zfxxgk64/fdzdgknr17/bmwj12/560718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