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规范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我盟实际,下发该通知。
二、核心内容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程序
1.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程序提交线上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嘎查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和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每月20日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资格审核和数据比对工作,同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在乡镇政府或嘎查村(居)委会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上报至旗县市民政部门。
3.审核和审定。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将审核材料退回退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审定未通过的原因。审定合格的每月25日前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确认签字盖章后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发放相应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中未发放的部分补发到位。
4.资金发放。旗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拨付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等文件部署,优质高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保障、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发放清册按时转交后,财政部门应确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每月10日前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并在发放明细表里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退出机制
对于在每月25日后因人员状况发生变化(如残疾人死亡、退出低保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条件的,应退出补贴范围,从下一个月停发补贴,不再追缴本月发放的补贴。
(三)建立定期复核机制
各旗县市要按照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你那里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苏木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嘎查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旗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旗县级民政局会同旗县级残联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三、关于落实工作的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1.旗县市民政局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孤儿信息系统、特困人员信息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即时性、人员生存状况负责,及时完成信息比对工作,及时将符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名单报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同级残联。
2.旗县市人社局及时更新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系统,对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即时性、生存状况负责。配合统计民政局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3.旗县市残联及时更新残疾人信息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即时性、人员生存状况负责,及时完成信息比对和推送工作。在每月20日前各旗县市残联将本月残疾人注销或者新办理证件的数据信息报送同级民政局进行数据比对。
4.旗县市财政局依据同级民政局提供的人员信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以“一卡通”形式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