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婚姻登记模式,提高婚姻登记为民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为婚姻登记工作实现“全区通办”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核心内容
(一)明确婚姻登记“全盟通办”业务范围。根据兴安盟各旗县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自2022年4月1日起,兴安盟籍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时,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为兴安盟的内地居民,可在本盟任一旗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业务。
不适用范围:无档案可查询的、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内无婚姻数据的、婚姻数据与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业务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信息不一致的已在原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的不在此限),补领婚姻登记业务。
(二)加强婚姻登记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婚姻登记业务量配齐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提前做好研判,及时增加工作力量。加强婚姻登记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为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旗县市民政局要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进行公开。全面实施婚姻登记预约制度,推行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确保方便居民预约办理。
(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各旗县市婚姻登记机关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登记窗口指纹、身份证信息采集,人脸识别、高拍仪,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配置工作;要于2022 年7月底前完成 1978 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要进一步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切实做好有瑕疵历史数据的当事人姓名、18 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等个人信息的校对、核验、回填等数据修改工作,并将数据及时共享至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要全面实施婚姻登记预约制度,推行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确保方便居民预约办理。
三、关于落实保障
一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二是加强婚姻登记工作队伍建设。三是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