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街路(巷)门楼牌
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文化体育旅游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兴安盟街路(巷)门楼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文化体育旅游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兴安盟街路(巷)门楼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路(巷)门楼牌管理,实现地名地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7733-2008)、《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和公安部《GA/T1219—2015地(住)址基础信息数据项》标准,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街路(巷),开发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小区,楼、院(户)、自然村等通讯通邮,工商注册,户籍管理使用的街路(巷)牌、门楼牌、门户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街路(巷)、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严禁使用“大、洋、怪、重”、生僻字以及外国地名和人名命名。门楼牌号码的编制、使用、设置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四条 地名标志要使用标准地名。汉语地名应执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少数民族语地名要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蒙古语地名要蒙汉双语标注。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名标准要标识当地政府规定的民族文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写。
第二章 街路(巷)门楼牌的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街路(巷),开发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小区及建筑物命名、更名和门楼牌号码编排、设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是配合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号码编排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街路(巷)、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门楼牌的地名地址命名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街路(巷)门楼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门楼牌号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编排。行政村、自然村参照编制管理。
第七条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督、城管、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街路(巷)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苏木、街道(园区)及社会应当支持和协助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门楼牌安装设置资金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街路(巷)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街路(巷)门楼地名标志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第十条 街路(巷)地名标志颜色及尺寸
(一)东西走向为街(包括东西向的斜街),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为白色。图文书写平面尺寸长120—170(厘米);宽30—70(厘米);外沿宽度≤2.5(厘米)。
(二)南北走向为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路),背景颜色为绿色,文字为白色。图文书写平面尺寸长120—170(厘米);宽30—70(厘米);外沿宽度≤2.5(厘米)。
(三)东西走向的巷(包括东西向的斜巷),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为白色。南北走向的巷(包括南北向的斜巷),背景颜色为绿色,文字为白色。图文书写平面尺寸长46(厘米);宽16(厘米);外沿宽度≤2(厘米)。
第十一条 门楼地名标志种类尺寸颜色及其适用范围
(一)楼地名标志
1.楼牌:背景颜色左边书写名称区域为蓝色,右边书写楼号区域为白色。文字颜色:左边书写的文字为白色,右边书写的楼号为红色。尺寸为90×50(厘米),外沿宽度≤2.5(厘米)。适用于2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2.单元牌: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尺寸为30—40×15—20(厘米),外沿宽度≤1.5(厘米)。适用于小区单元主门等。
3.楼层牌: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尺寸为直径20—40(厘米),外沿宽度≤1.5(厘米)。适用于小区单元各层。
- 门地名标志
1.大门牌: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尺寸为57×37(厘米),外沿宽度≤1.5(厘米)。适用于大型建筑物、别墅群、山庄、小区出入口及有围墙(或独立门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门、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主门等。
2.中门牌: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尺寸为27×17(厘米),外沿宽度≤1.5(厘米)。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出入口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门、院落大门、大中小型公共建筑的主门等。
3.小门牌: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尺寸为15×9(厘米),外沿宽度≤1.2(厘米)。适用于小型建筑物、商户和老式住宅、自然村住宅等。
第五章 门楼牌号码的编排
第十二条 街路(巷)的门楼牌号码按如下规则编排:
(一)门楼牌号码应当按街路(巷)两侧建筑物的正门进行编排,从街、路、巷的起点或入口开始,采用量化法按照每2米一个号的方法延伸编排。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东西走向,南侧单号,北侧双号;南北走向,西侧单号,东侧双号。
(二)面状居民区的编号,以某一方向或某一位置为起始点,按照先外后里、由近及远、先左后右的顺序,按行或依照自然走向按顺序编排自然号;辐射状道路的编号以辐射中心点为起点顺时针按顺序编排自然号;无明显巷道的依自然走向编制顺序号。对可建房的空地按顺序预留出门楼牌号码。
(三)一端封闭的胡同,一律按入口向里,南侧单号,北侧双号,西侧单号,东侧双号编排门楼牌号码;非正向的胡同,按近似东南西北方向编排门楼牌号码。
(四)对两面以上紧邻不同名称街路(巷)且为独立产权者或承租户的,可视情况按街路(巷)的顺序编排门楼牌号码。
(五)一个单位或住宅楼群、平房形成的院落,有两个以上的门并分别在不同街路(巷)上,只按正门编排门楼牌号码。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按照“街路(巷)名称+门牌号”方法编排;一幢办公楼有多家单位的,也按此方法只编排一个门楼牌号码。
(七)居民小区按正门只编排一个门牌号码;小区内多幢建筑(包括有人居住的功能房)以小区内楼号区分,不另行编排门牌号码。
(八)沿街且不在住宅区内的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楼(商住楼)等独立建筑,用“街路(巷)名称+门牌号”的方法编排门楼牌号码。
二层或三层临街连排商铺且上下层为独立商户的,按独立建筑先用“街路(巷)名称+门牌号”的方法只编排一个门楼牌号码,再用“单元+室号”的方式区分上下不同商户。
(九)独立出入口的商住一体楼,临街商用部分按“街路(巷)+门牌号”方法编排门牌号码,住宅部分按小区内建筑或独立建筑编号。
(十)农村住宅、村委会办公楼、村办企业场所等用自然村为主地名按“村委会名称(行政村)+自然村名称+门牌号”的方式依自然顺序编排;无标准名称的新建片村应当先命名,再编排门楼牌号码;对空置的宅基地,要预留出门楼牌号码。
(十一)地形复杂的农村、牧区及偏远山区,可依照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进口处按顺序编排门牌号码。
(十二)跨镇街(园区)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排由所涉镇街(园区)派出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所属公安局核议。
第六章 街路(巷)门楼牌的申报
第十三条 新建造的街路(巷)、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发改立项、自然资源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标准地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地名使用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批准通知书;
(二)门楼牌号码申请;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的其他文件;
(四)建设平面图;
(五)方位图;
(六)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人身份证。
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牌号码的,持建筑物所在地各乡、镇、苏木及街道(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性建筑物,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批准通知书;
(二)门楼牌号码申请;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人身份证。
第七章 门楼牌办理时限及要求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标准地名批准通知书》,公安部门(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码通知书》,并载明编列的门楼牌号码。
第十七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门楼牌号码通知书》到建筑物所在地民政部门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门楼牌号码由建筑物所在地公安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为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申请报备,擅自对街路(巷)、住宅小区、建筑物(群)等进行命名、更名、设置的,由地名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对擅自设置、拆除、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通报民政部门, 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做好保护工作。民政部门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兴安盟民政局、兴安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