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盟人保财险公司、盟人寿保险公司:
受盟行署委托,盟民政局起草了《兴安盟发展健康旅居养老实施意见》(审议稿),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现下发执行。
兴安盟民政局
2020年6月22日
兴安盟发展健康旅居养老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兴安盟健康旅居养老产业发展,不断满足社会持续增长的旅居养老服务需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持续、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力争推动旅居养老“四个转变”、实现“五个融合”。即着力推动健康旅居养老服务业发展理念由单一旅居向多元化旅居产业转变;发展重点由夏季旅居向全季节常态化服务转变;发展方向由打造单一环境和资源优势向多元化服务转变;服务手段由线下实体服务向线上“互联网+”综合服务转变;实现候鸟式养老模式、疗养型养老模式、民俗养老模式、居家式养老模式、立体化养老模式融合发展。
二、总体目标
打造“颐养兴安盟”服务品牌,整合地方优势资源,凸显地方旅居养老特色,促进旅居养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到2025年,全面建成以地方优势资源为基础、特色服务为依托、多元化产品为补充的健康旅居养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自治区级旅居养老服务示范点和旅居品牌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旅居养老服务,整合地方优势资源,与兄弟盟市形成优势互补
1.明确功能定位。旅居养老应与居家社区养老有机融合,服务应具备生活照料、健康保健、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五项功能,主要服务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
2.健全服务网络。构建覆盖盟、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居家和旅居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借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呼叫中心)发展旅居养老服务接待点和服务窗口。
3.培育服务组织。完善和提升旅居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酒店和企业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旅居养老服务,打造盟、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旅居养老服务品牌。
4.指导和鼓励现有旅居接待单位通过市场化、连锁化、产业化经营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培育龙头企业,以“互联网+”的形式融入全国旅居养老网络,把地方优势推销到全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知名度。
(二)推动建立旅居养老服务标准,大力提升旅居养老专业化服务水平
逐步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提升旅居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对有特色、有接待能力的单位进行指导、培训和评估。建立健康旅居养老实训基地,开展旅居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建立旅居养老示范接待点,通过星级评定和政策调整,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逐渐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以点带面拉动旅居养老向着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三)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借助旅居养老产业联合会等资源进行引流,扩大知名度
1.充分借助内蒙古健康旅居产业联合会与北京市民政局等有关机构合作、成立旅居养老驻京联络处和驻京办事处的有力契机,积极制定营销政策,面向全国重点区域宣传推广亮点和服务项目,大量引进旅居资源,推动我盟旅居养老产业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媒体、网络、微信公众号、主题活动等多种渠道,面向全区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口碑,实现自治区东部、西部盟市旅居养老资源的互动发展。
(四)加快丰富旅居养老产品内涵,探索反季节旅居产品和服务,实现旅居养老常态化服务生态圈
精准对标老年人刚性需求,紧密结合我盟优势资源,围绕“旅游、人文、健康”设计旅居产品,并形成地方特色和亮点,将兴安盟旅居养老打造成独具特色的拳头产业。积极探索反季节旅居产品服务,利用民族医疗手段,“冬病夏治、南疾北医”的理论,利用反季节养生,开发反季节旅居服务产品,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中医药保健、中医治未病、蒙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弥补兴安盟冬季养老环境短板,以推动旅居养老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加快推进“智慧养老”工程,打造实体服务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旅居养老服务模式,实现“线下与线上”有机结合
1.积极推动“互联网+旅居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以老年人为中心的养老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网络营销推广、网络信息管理、网络业务管理、网络售后服务管理、网络企业文化、行业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规范收集行业基础数据,通过大数据整合旅居资源和旅居需求,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监督等提供支持,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得到相关服务。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广电网、大数据等平台和技术,整合生活服务、文化娱乐、旅居服务、医疗保健等资源,建立从数据采集到分类应用全过程的标准、规程、构建交互式智慧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个性化旅居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平台,并实现与盟市旗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2.建立社区养老驿站(服务中心等),将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作为旅居养老服务点,负责组织、宣传推广旅居活动及工作联络。推进民宿养老,解决床位规模不足问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探索在有条件的社区、小区及相关场地,租赁一定数量闲置房屋,推行民宿养老,形成一定的旅居接待规模,为旅居养老拓展和接待保驾护航。通过线上平台,线下设点,两者实现有机融合,为旅居和居家养老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旗县市在建设旅居养老服务设施时,享受《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兴署字〔2016〕55号)中的土地、税费、建设补贴、床位补贴、人才培养和就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到兴安盟旅居养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同等享受《兴安盟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兴署字〔2016〕54号)。在盟旗两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旅居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备案后,同等享受区盟两级的床位运行、一次性建设和责任保险补贴。
(二)服务人才保障。鼓励利用盟、旗两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开展对健康旅居养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旅居养老服务规范培训纳入公共实训计划中。
(三)公共设施和交通保障。树立全盟宜老化建设理念,增加宜老化设施和设备配置;为形成接待规模的旅居养老团体在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提供便利条件。
(四)信息技术支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文化旅游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精准服务。
(五)商业保险扶持。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个性化、差异化旅居养老保障需求。
(六)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社会资本的引入力度,激活旅居养老市场。一方面设立旅居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以及养生养老健康产业链等重点项目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吸引社会资源和调动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旅游业,给予开发商工商、税收扶持及优惠。按照“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使社会福利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加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一些企业与个人参与旅居养老开发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