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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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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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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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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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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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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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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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政部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