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084T/2021-0000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兴安盟民政局 发文字号 兴民发〔2021〕48号
成文日期 2021-08-13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8-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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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

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救助兜底保障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保持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工作的通知》兴扶办发〔2021〕6号和《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21〕11号文件要求,5年过渡期内,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稳定,继续执行脱贫人口中低保渐退和提高四类人员补助水平的政策,防止脱贫群众返贫。2021年四季度开始,低保渐退和提高四类人员补助水两项政策将按照本文件具体要求执行。对脱贫人口中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脱贫人口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提高一档进行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各地执行的年度保障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十四五”时期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二)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政策。分类分档确定脱贫人口中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退期对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渐退工作流程,明确渐退起止时间,在核定对象收入超标的下月起给予渐退期,在渐退期结前一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渐退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对因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和领取养老金、遗补助金等情形导致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拥有小轿车、门市房;及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其他特殊情形可由旗县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机制。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认真开展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工作,将摸底排查发现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录入系统,形成低收入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四)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差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质量。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

(五)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民委员会、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辖区内的社会组织,是急难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的主要力量。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注意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六)积极开展急难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使用。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七)创新救助方式

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明确供给主体、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及相关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各旗县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协调相关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依规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共同研究解决政策衔接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本级有关要求,足额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强化预算支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在嘎查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业务培训,持续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和经办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关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乡村振兴局

2021年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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