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盟委、行署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部署,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廉政、勤政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讲求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我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1.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制度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公开我局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条件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2.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针对公开内容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
3.突出政府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等相关政策执行情况,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2020年度,我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4条,其中,机构设置类信息2条,财政预决算公开类信息7条,公告通知类信息25条,民政领域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信息7条,社会救助类公开信息7条,养老服务类公开信息2条,机关党建工作信息9条,工作动态、旗县工作动态信息150条。微信公众平台公开累计发送图文宣传、工作动态485条,管理运行情况良好。
4.推进“五公开”情况。公开并集中展示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5.开展政策解读情况。局主要负责人带头在全盟民政工作会议上宣讲民政相关政策;利用局党组会、部门专项工作会等进行政策解读;通过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和报刊上宣传有关民政政策,2020年兴安广播电视台对社会救助方面、旗县养老服务情况分别进行了采访及报道。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制定了《兴安盟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审查程序,凡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在行文时明确公开属性。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过自查、认定、审批三级审查,层层把关,做到“公开不泄密、涉密不公开”,全年未发生任何泄密和违纪违规事件;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确保每件申请得到及时规范答复。
2020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局办公室牵头,各业务科室按工作职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兼职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包括公开、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工作经费,局领导都及时给予支持。
(四)平台建设
2020年,我局及时根据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网站信息公开栏建设,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完善目录分类设置,做好信息整合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在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打印、复印等服务,主动热情帮助、引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保证及时发布民政类政策法规、制度文件、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信息。我局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了部门网站与盟行署政务公开平台同步、印发资料、借助微信公众平台等形式公开部门政务,完善政务服务流程,贴近实际,效果明显。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积极推介宣传单位工作动态,主动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依托微信客户端开发“兴安盟低保微服务平台”,将收入测算与微信平台相融合,实现在线申请和在线公示功能,使低保审核审批全程公开透明。同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在“微”管理平台上随时查看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进度,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五)监督保障
2020年,我局未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投诉、举报,未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2 |
2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8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62 |
-4 |
0 |
行政强制 |
0 |
3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4 |
1048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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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20年,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总体来看,运行状况较好,但也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是信息更新不够及时;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将网站做为我局的一面旗帜,是民政工作的最前沿,也是与群众直接接触。接收群众监督的最前沿,要充分发挥好宣传窗口的作用,确保做好政府网站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人进行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公开工作强大合力;做到及时更新,加强对国家大事,惠民政策等的宣传,与群众做好互动,鼓励群众建言献策,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作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