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0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兴署办〔2021〕20号)文件和自治区、盟级深化殡葬改革强化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就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二、出台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深化巩固殡葬领域近年来取得的专项整治成果,坚决遏制问题反弹回潮。严格落实属地监管执法责任,依法严肃整治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回归公益用途,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权益,不断提高我盟殡葬服务领域建设水平,促进我盟殡葬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三、核心内容
(一)整治墓地价格秩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社会反映价格偏高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调查,采取措施,降低价格。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在修建、经营墓地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殡仪馆违法违规谋利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整治殡葬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谋利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提供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规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合法运营的救护车除外),由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安葬设施的行为。对经营性公墓,未批先建、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修建超标墓位、违规预售租等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查处后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整治改变公益用途违规经营行为。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墓位(格位)要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对以家族集中存放骨灰形式整间出售的安葬设施,由民政部门责令经营方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改造为开放式骨灰存放方式。
四、落实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各级殡葬工作领导小组或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结合我区已开展的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确保专项整治组织有力、措施精准、见到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形成协同整治合力。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对于各地摸排出的殡葬业其他突出问题,由当地民政部门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纳入整治范围。对拒不整改问题的建设运营主体,要把相关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
(三)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风险评估。各地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不主动宣传,确保整治工作有部署、有指导、有落实。要建立领导干部包片包案、定期会商、约谈通报等制度,坚决防止整治中的形式主义。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尤其是涉及人数较多、处置难度较大的,要加强风险研判、舆论引导,做好评估防范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消除误解误读和群众疑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