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6年5月,盟行署出台了《兴安盟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兴署字〔2016〕55号),政策实施五年来,原文件中部分条款与当前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进行修改。
二、核心内容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实施床位运营补贴。
(三)对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或依托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家园、敬老院、嘎查村综合体、卫生室、社区及其他闲置用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建设和运营补贴。
(四)实行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区盟两级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的国家供养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安排所需费用。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式的养老实体。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养老实体的发展提供便利,由行政审批部门对其内设的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七)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组织新聘用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护理员培训,并经鉴定取得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