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行署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兴安盟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拟订全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盟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调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盟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全盟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负责全盟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全盟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划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盟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盟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拟订全盟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盟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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