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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民政局关于集中整治违建墓地的公告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2日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进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和违建墓地地长效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通知》(兴署办发〔2021〕3号)和《乌兰浩特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1〕2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清理整治重点:硬化墓、“活人墓”、带围墙墓。

2.清理整治范围:“三沿七区”可视范围内的违建零散坟墓、集中埋葬点和集中埋葬点外的违建公墓。

3.清理整治时限:凡清理区域内的违建坟墓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清理整治。

4.清理整治措施:请坟墓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0日前,凭有效证件到各镇、办事处、园区、马场民政部门登记,商讨坟墓拆除、去硬化、迁移、绿化遮蔽等事项。

“三沿七区”可视范围内的违建零散坟墓,可迁移至指定的集中埋葬点(乌兰哈达公主陵墓园、太本站龙园墓地停建停售),也可采取就地平整、深埋,不留坟头、绿化遮蔽等措施进行整治;硬化墓,可采取去掉硬化物、绿化遮蔽、平整、迁移等方式进行整治。带围墙墓,在整改期内要拆除围墙,如有硬化应去掉硬化物,迁移指定地点、绿化遮蔽。活人墓,在清理整治期内要全部拆除。

对于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坟墓,按照无主坟墓处理,相关单位做好地理位置定位,设立可寻标记,拍照留底,建立档案,由所属各乡镇、办事处、园区、马场牵头,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硬化物、平整坟头、就地深埋,依法统一有序治理。

自2018年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对公墓区内新增的硬化墓、活人墓,民政部门将建立台账,留存基础档案信息,通过自行拆除或集中对墓地硬化、石化、结构化构筑物拆除,铲除私自圈地围墙,恢复至规定面积。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全市党员、干部、群众密切关注相关动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坟墓的清理整治工作。

6.凡是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村委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在年底实绩考核中酌情扣减分数。

注:“三沿七区”:指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城乡公路、沿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活人墓:指人健在却已建成或提前缴纳费用的墓地。不包括公墓内为已埋葬逝者配偶预留的合葬墓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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