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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的通知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十项工程”中“政策暖心工程”深入实施,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推动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13〕97号)有关规定,盟行署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具有兴安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颁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全盟各级各类医院就诊时,优先挂号、就诊、划价、交费、取药等,医院应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公立医院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挂号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辖区内年满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所需资金由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盟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二、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航空等客运候车室和客运工具,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旗县市公交覆盖城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乌兰浩特市与科右前旗实行资源共享。所需资金由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各级各类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收门票费。各旅游景点对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首道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首道门票免费。公共体育场所安排一定时段为老年人免费开放。 (责任单位:盟旅游局、文体新广局、科协,各旗县市政府)

  四、兴安盟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高龄津贴普惠制, 8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高龄津贴,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和旗县市三级财政按7:0.6:2.4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盟民政局、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五、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由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盟民政局、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六、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市区内道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商场、饭店等服务性单位,在对外经营时间内为老年人免费开放内设厕所。(责任单位:各旗县市政府)

  七、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邮政、银行等服务行业单位,应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对于集中供养的养老机构实行居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价格。(责任单位:盟直相关单位,各旗县市政府)

  八、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盟司法局,各旗县市政府)

  各级老龄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快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照规定政策履行老年人优惠优待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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