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2〕40号)文件要求,2022年兴安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0元/月·人提高至77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483元/年·人提高至6031元/年·人;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由10500元/年·人提高至10920元/年·人;特困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费由1047元/月·人提高至1244元/月·人,特困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费由403元/月·人提高至479元/月·人。
此次提标补发惠及152815人次困难群众,累计提标补发资金3200.21万元,其中:为145553名低保对象补发1-5月份低保资金2943.29万元;为6146名农村特困供养对象补发1-5月份基本生活费173.67万元,为1116名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补发1-5月份照料护理费83.25万元。(各旗县市社会救助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