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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民政局联合盟财政局对全盟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来源:兴安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用途,按照盟委第三巡察组巡察盟民政工作反馈问题情况,盟民政局联合盟财政局组成督导组对全盟2018年-2021年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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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组赴各旗县市听取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查看临时救助系统、临时救助档案、财务临时救助支付凭证等,发现部分旗县市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大、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档案资料不规范、救助标准不规范和资金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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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组及时向各旗县市反馈了排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一是要盘活结余资金。各旗县市要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积极盘活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用途。二是要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旗县市民政局在接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是要规范档案资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临时救助档案,坚持一户一档,将临时救助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的困难证明、入户调查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临时救助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归档,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四是要明确救助标准。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五是要按时发放资金。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后,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县市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授权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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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兴安盟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临时救助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规范,救助准确、及时、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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