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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 分享到: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救助兜底保障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按照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21〕74号)文件,兴安盟民政局 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核心内容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5年过渡期内,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稳定,对脱贫人口中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脱贫人口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提高一档进行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各地执行的年度保障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十四五”时期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二)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政策。分类分档确定脱贫人口中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对因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和领取养老金、遗属补助金等情形导致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拥有小轿车、门市房;及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再纳入渐退期管理。

  (三)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机制。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四)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逐步缩小或取消城乡差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质量。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

  (五)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注意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六)积极开展急难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使用。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七)创新救助方式

  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明确供给主体、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及相关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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