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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8日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兴安盟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内容: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一)重病、重残人员的认定

  1.重病是指患有当地医保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应纳入重病范围的疾病。

  2.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版《残疾证》的智力、精神1-3级和肢体、视力、言语、听力1、2级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低收入家庭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经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后)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只适用于民政工作,其他与民政工作无关的,民政部门不予认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6)旗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旗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算

  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

  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情况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执行。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工资收入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务工收入计算方法计算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民政部门计算结果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

  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

  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

  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种植业养殖业等收入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中央部分除外)、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抚、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及可不核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费的情形均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5)家庭合理性支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的相关规定执行。

  (6)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对于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收入比其他正常家庭相对低,在核算上述家庭收入时,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扣减的情形和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3.低收入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方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4.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收入家庭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并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发放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

  ③患重病、慢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药费收据和病例等);

  ④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⑤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的家庭,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低收入家庭需签署《低收入家庭诚信声明及授权书》,申请人应当承担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工作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入户调查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入户调查记录,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家庭户主双方签字确认,被调查家庭拒不签字确认的将不予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信息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旗县市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低收入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个体经营、财政供养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②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低收入家庭调查审核审批表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③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④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⑤其他调查方式。

  (3)审核审批

  ①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旗县市,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对其发放《低收入家庭不予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②将低保审批权限未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旗县市,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未通过的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发放《低收入家庭不予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旗县市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根据低收入认定标准对已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复查。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1年,到期自动作废。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低收入家庭确认到期前两个月内,原低收入认定家庭必须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逾期不反馈情况或不提出申请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

  (三)补助水平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纳入低保后,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档补助水平发放低保金。

   (四)档案管理

  各地做好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低保无纸化办公等要求,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行的管理方式,统一档案内容,坚持一户一档,并做好留存。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一是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二是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三是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预拨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将委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的金额上限提高到2000元,对于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情况紧急的,要实施“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是完善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智力、精神残疾等级扩展为一、二、三、四级。二是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三是加大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摸排工作,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要全部实施集中供养,争取将失能、半失能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四是加强对分散供养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加强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脱贫不脱政策”, 在脱贫攻坚期内,除低保对象去世、骗保、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的等特殊情况外,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持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如确需退出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旗县市继续做好低保“微”平台和低保无纸化审核审批的推广应用,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推广使用低保“微”平台和低保无纸化审核审批系统,确保今年年底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均通过无纸化系统进行,切实提升全盟低保的信息化水平。二是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对新申请的社会救助对象,做到逢救必核,并出具核对报告。对在享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核对,同时旗县市要进行本级核对,在自治区和盟级下发预警数据前,按季度对本级获取的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做到主动发现解决问题。三是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落地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 的情况发生。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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