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兴安盟健康旅居养老产业发展,不断满足社会持续增长的旅居养老服务需求。打造“颐养兴安盟”服务品牌,整合地方优势资源,凸显地方旅居养老特色,促进我盟旅居养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核心内容
(一)发展旅居养老服务,整合地方优势资源,与兄弟盟市形成优势互补。
(二)推动建立旅居养老服务标准,大力提升旅居养老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借助旅居养老产业联合会等资源进行引流,扩大知名度。
(四)加快丰富旅居养老产品内涵,探索反季节旅居产品和服务,实现旅居养老常态化服务生态圈。
(五)加快推进“智慧养老”工程,打造实体服务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旅居养老服务模式,实现“线下与线上”有机结合。
三、关于落实工作的保障
(一)到兴安盟旅居养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同等享受《兴安盟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兴署字〔2016〕54号)。在盟旗两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旅居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备案后,同等享受区盟两级的床位运行、一次性建设和责任保险补贴。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旅居养老服务规范培训纳入公共实训计划中。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精准服务。
(四)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个性化、差异化旅居养老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