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真正受益,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结合全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该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9号)等有关规定。
三、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十七条,自2019年12月1日启动实施。
(二)明确了补贴资金的定义。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简称文革“三民”)发放生活补贴的专项资金。
(三)明确了补贴资金的标准。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发放标准系在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四)明确了补贴资金的发放形式。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由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负责每半年发放一次。旗县市民政局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的6月10日前将翌年上下半年审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局,财政局分别在当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并在发放明细表中注明“三民生活补贴资金”。支付到文革“三民”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
(五)明确了退出机制和违规领取补贴资金的追责办法。享受待遇人员去世的,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相关资金。各旗县市民政局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将按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并将情况抄送至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六)明确了盟旗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